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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度部門預算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
    • 發布時間:2023-05-10 17:44:33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
    2023年度部門預算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錄
      一、部門基本情況
     ?。ㄒ唬┲饕毮?br />  ?。ǘC構設置
     ?。ㄈ╊A算編報范圍
      二、2023年部門預算表
     ?。ㄒ唬┎块T收支總表
     ?。ǘ┎块T收入總表
     ?。ㄈ┎块T支出總表
     ?。ㄋ模┴斦芸钍罩Э偙?br />  ?。ㄎ澹┮话愎差A算支出表
     ?。┮话愎差A算基本支出表
     ?。ㄆ撸┱曰痤A算支出表
     ?。ò耍﹪匈Y本經營預算支出表
     ?。ň牛┴斦芸铑A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三、202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四、名詞解釋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能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主要為院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務、承辦機關委托事項。具體承擔機關餐飲、醫療、車輛、文印、通訊技術服務、物業、會議服務等工作。
      (二)機構設置
      機關服務中心內設辦公室、物業部、生活服務部等9個部門。
      (三)預算編報范圍
      機關服務中心為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暫未明確類別),屬中央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

      二、2023年部門預算表









      三、202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2023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收支總預算為8,446.99萬元。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機關服務中心本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已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二)關于2023年部門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收入預算為8,446.99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497.33萬元,占5.89%;事業收入6,229.56萬元,占73.75%;其他收入1,720.10萬元,占20.36%。

      (三)關于2023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支出預算為8,446.99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8,001.34萬元,占94.7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46.50萬元,占2.92%;住房保障支出199.15萬元,占2.36%。

      (四)關于2023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為497.33萬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497.33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34.33萬元,占87.33%;住房保障支出63萬元,占12.67%。

      (五)關于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497.33萬元,比2022年執行數439.44萬元增加57.89萬元。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機關服務(項)434.33萬元,比2022年執行數439.44萬元減少5.11萬元,主要原因是:在編職工薪資正常調整所致。
      2.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8萬元,比2022年執行數增加8萬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前由機關代報代發,2023年起改為機關服務中心直接申請財政預算資金發放。
      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55萬元,比2022年執行數加55萬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前由機關代報代發,2023年起改為機關服務中心直接申請財政預算資金發放。
      (六)關于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497.33萬元,其中:
      1.人員經費482.7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2.公用經費14.60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差旅費等。
      (七)機關服務中心2023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及相關支出。
     ?。ò耍C關服務中心2023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相關支出。
     ?。ň牛C關服務中心2023年無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
     ?。ㄊC關服務中心2023年無項目經費預算及相關支出。
     ?。ㄊ唬C關服務中心無其他事項說明
      四、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指機關服務中心各項支出。
      機關服務(項):指機關服務中心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務的支出。
      (五)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指機關服務中心離退休方面的支出。
      1.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機關服務中心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
      2.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指機關服務中心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機關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積金(項):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資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2.提租補貼(項):指國務院批準,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3.購房補貼(項):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lt;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gt;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責任編輯:羅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