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種業發展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過去一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審理了一大批種業知識產權案件,為推動種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分別發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各10件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嚴格篩選,確定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本次發布典型案例共15件,其中民事案例13件,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案例所涉植物品種涵蓋面較廣,既有關系國家糧食安全的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也有西葫蘆、獼猴桃、柑橘等人民群眾日常消費的蔬菜、果樹作物。本次發布的案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涉種子犯罪和嚴重侵權行為。在被告人魏某華銷售偽劣種子案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依法嚴懲銷售偽劣種子的坑農害農行為。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和“揚麥25”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對于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共同侵權行為和銷售“白皮袋”種子的侵權行為從高適用懲罰性賠償,并判令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出借方承擔連帶責任,使侵權人得不償失,讓權利人理直氣壯。在“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以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再次侵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損害賠償,有效遏制重復侵權、惡意侵權。
二是切實加強保護,充分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在“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案中,依法認定育種者在申請日前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繁殖材料并約定回購的行為不構成銷售,不會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依法保障確有創新性的育種成果獲得品種權保護,有效激勵育種創新。在“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明確侵權繁殖材料被滅活處理后侵權人仍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充分彌補權利人因市場擠占而遭受的損失。在“都蜜5號”甜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案中,判決支持品種權人關于賠償維權合理開支請求,為品種權人維權提供充分保障。在“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判令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生產者停止對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有效延伸品種權保護環節,為權利人提供全鏈條保護。
三是突出問題導向,有效破解實踐中存在的維權難題。在“中柑所5號”柑橘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面對無性繁殖品種通常并無保存標準樣品的現實難題,以該品種授權審查中現場考察指向的母樹和通過母樹擴繁的個體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有效解決對照樣品的確定和來源問題。在“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進一步細化判斷種植無性繁殖品種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考量因素,有效破解種植行為的侵權定性問題。在“希森6號”馬鈴薯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積極探索被訴侵權物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獲材料時客體性質的認定問題。在“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結合育種遺傳規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推定被訴雜交玉米種與授權品種之間的親子關系,解決侵權事實認定難問題。在“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根據被訴侵權人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名稱相同,推定兩者為同一品種,用好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簡化案件事實認定難題。
四是強化系統思維,推動構建種業大保護格局。在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親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中,明確玉米自交系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豐富育種創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護手段。在“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在依法維護品種權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綜合考慮資源利用、鄉村扶貧等多種因素,鼓勵以支付足額許可使用費代替鏟除、滅活等停止侵害措施,實現多方共贏。在“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以行政機關查扣的被訴侵權樣品作為待測樣品進行鑒定,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鮮活的案例是有力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的最好證明。在新時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奮發有為,拼搏擔當,妥善處理好各類種業知識產權糾紛,大力提高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為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三批)》
目錄
案例1.“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兩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金禾種業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兩案】
案例2.“揚麥25”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李某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3.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親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例4.“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河南豐諾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永樂種業有限公司、襄州區欣欣田園農資經營店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5.“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鑫豐種業有限公司、山東省德發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6.“都蜜5號”甜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案【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例7.“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山東省種子有限公司與山東壽光蔬菜種業集團有限公司、平原縣圣思園種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8.“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荊州市恒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甘肅金盛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9.“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北京聯創種業有限公司與吳某壽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10.“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11.“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威海奧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與河南省鄭果紅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12.“希森6號”馬鈴薯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13.“中柑所5號”柑橘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重慶奔象果業有限公司與重慶環霖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14.“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案【大連致泰種業有限公司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衣泰龍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5.魏某華銷售偽劣種子案
案例1.“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兩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金禾種業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兩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9號
一審: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號、(2021)云01知民初106號
【基本案情】
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金禾種業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將“YA8201”作為親本用于生產雜交玉米品種“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并進行銷售。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金禾種業公司借用瑞禾種業公司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向瑞禾種業公司支付管理費。針對“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兩個被訴侵權品種,雅玉科技公司分別提起侵權之訴,均請求判令金禾種業公司、瑞禾種業公司停止侵害,金禾種業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瑞禾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禾種業公司構成侵權,瑞禾種業公司構成幫助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兩案中金禾種業公司分別賠償104022元、456897元,瑞禾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雅玉科技公司、金禾種業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禾種業公司非法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拒不提供財務賬簿構成舉證妨礙,應采納品種權人主張的利潤作為計算數據,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考慮雅玉科技公司“YA8201”品種權對“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貢獻率,改判金禾種業公司在兩案中分別賠償雅玉科技公司693480元、1522990元,瑞禾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兩案系對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兩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合理確定親本品種權對侵權利潤的貢獻率、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為凈化種子市場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時,準確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則,為有效破解品種權人“舉證難”問題開辟新路徑。
案例2.“揚麥25”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李某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號
【基本案情】
中國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獲得品種權人許可,可以實施“揚麥25”小麥植物新品種權,并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李某貴通過抖音軟件發布視頻面向種植戶宣傳“楊麥25,100斤白包裝”。中國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經公證向李某貴購得被訴侵權種子,公證照片顯示大量白皮袋包裝貨物,李某貴向取證人員宣稱其銷量大并保證出芽率。中國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貴停止侵害,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李某貴賠償損失135萬元和合理費用69400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綜合考慮“楊麥25”與“揚麥25”的字形相近、讀音相同,李某貴經法院釋明仍未舉證證明實際存在“楊麥25”小麥品種,以及李某貴在取證過程中的具體情節,現有證據已經初步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為同一品種,提交反證推翻兩者不具備同一性的責任在于李某貴。綜合考慮李某貴在取證過程中表述的銷售規模、侵權手段、銷售侵權種子的價格、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等因素,按照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確定支付補償性賠償數額為396000元。李某貴銷售白皮袋種子屬于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為二倍。最終判決李某貴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118800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69400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善用舉證責任轉移和因銷售“白皮袋”種子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本案基于案情適時轉移舉證責任,有效降低品種權人維權難度??紤]侵權人存在銷售“白皮袋”種子的嚴重侵權情節,在準確、合理確定賠償基數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取得了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與重拳打擊侵權行為的良好效果。
案例3.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親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一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號
【基本案情】
華穗種業公司是“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同時主張其系“萬糯2000”的親本“W68”的技術秘密權利人。華穗種業公司起訴搏盛種業公司侵害“W68”的技術秘密,請求判令其承擔有關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搏盛種業公司構成對“W68”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判決其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5萬元。搏盛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W68”作為親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客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種材料的商業秘密案件。判決明確了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案例4.“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河南豐諾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永樂種業有限公司、襄州區欣欣田園農資經營店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6號
【基本案情】
豐諾種業公司是“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豐諾種業公司在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欣欣農資經營店通過公證保全方式購買的產品包裝袋顯示,種子名稱為“鄭麥113”,相關生產主體名稱、經營批號等信息均與永樂種業公司的信息一致。永樂種業公司先前曾實施侵害涉案“鄭麥113”品種權的行為,并承諾若再次侵權自愿賠償豐諾種業公司50萬元。豐諾種業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永樂種業公司、欣欣農資經營店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70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永樂種業公司生產、銷售,欣欣農資經營店銷售的被訴侵權種子外包裝顯著位置突出標注“鄭麥113”字樣,侵害“鄭麥113”植物新品種權??紤]到豐諾種業公司與永樂種業公司簽訂的承諾書中關于違約金明確約定為50萬元,遂判決永樂種業公司、欣欣農資經營店停止侵權行為,永樂種業公司賠償損失50萬元、欣欣田園農資經營店賠償損失3萬元。永樂種業公司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據當事人就未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約定的賠償數額確定損害賠償的案件。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再次侵權應支付的賠償數額系自愿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該約定確定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既有利于簡化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節約司法資源,又有利于遏制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5.“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鑫豐種業有限公司、山東省德發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87號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知民初29號
【基本案情】
金苑種業公司是“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山東省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檢查發現鑫豐種業公司銷售的玉米種子并非標注的“豫禾868”,屬于假種子,遂對鑫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嗣后,金苑種業公司起訴,主張鑫豐種業公司銷售的“豫禾868”實際是“偉科609”,德發種業公司是“豫禾868”的生產、加工和供應單位,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山東省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扣鑫豐種業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經鑒定與“偉科609”構成近似品種,德發種業公司和鑫豐種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涉案品種權。德發種業公司拒絕提供其生產、銷售侵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數量,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期間、銷售范圍等因素,判決德發種業公司、鑫豐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德發種業公司賠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40萬元。金苑種業公司、德發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效銜接、優勢互補的范例。案件處理充分體現出行政查處的及時高效與司法審判的定分止爭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通過行政機關的先行查處,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并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又能及時固定侵權證據,便于后期訴訟中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同一性,準確認定侵權行為,有利于形成行政和司法保護合力。
案例6.“都蜜5號”甜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案【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一審: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知民初24號
【基本案情】
京研壽光種業公司與他人聯合培育“都蜜5號”甜瓜植物新品種,并依約取得維權打假的授權。該品種公告日為2019年5月1日,授權日為2021年6月18日。2019年12月13日,京研壽光種業公司公證購買到“世紀蜜二十五號”甜瓜種子,生產商標注為新疆昌豐農科公司。經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鑒定,測試樣品“世紀蜜二十五號”與“都蜜5號”的65個基本性狀表現均無明顯差異。京研壽光種業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新疆昌豐農科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承擔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新疆昌豐農科公司未經許可,在“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的臨時保護期內生產、繁殖、銷售與“都蜜5號”為同一品種的“世紀蜜二十五號”,應當向京研壽光種業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京研壽光種業公司基于正當理由提起訴訟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支持,由新疆昌豐農科公司適當分擔。綜合考慮甜瓜作為經濟作物的屬性、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情況等因素,判決新疆昌豐農科公司支付京研壽光種業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案件。對于品種權人在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中的維權合理開支予以支持,體現了對品種權人的全面保護。該案判決生效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支付協議以及品種權許可協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7.“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山東省種子有限公司與山東壽光蔬菜種業集團有限公司、平原縣圣思園種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296號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知民初1047號
【基本案情】
山東種子公司是“魯葫1號”西葫蘆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山東種子公司以壽光蔬菜種業公司、圣思園種業公司生產、銷售包裝標注有“魯葫1號”品種名稱的西葫蘆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品種的產品包裝顯著位置標注“魯葫1號”,在品種名稱位置亦標注了相同字樣,應當認定構成侵權,判決壽光蔬菜種業公司與圣思園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分別賠償50萬元與3000元。壽光蔬菜種業公司、圣思園種業公司不服,上訴主張在其涉案產品包裝上使用“魯葫1號”的行為是對其注冊商標“魯葫”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授權品種名稱是區別于其他植物品種的法定標志,在商業用途上具有標識品種特質的功能。壽光蔬菜種業公司在品種名稱的標注中使用“魯葫1號”,以及將其注冊商標“魯葫”不規范使用為“魯葫1號”的行為,實為指示商品品種而非指向商品來源。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使用注冊商標為名實施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案件。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新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關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時推定兩者為同一品種的規定,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即為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同時,對于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以使用商標之名行侵權之實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使得侵權人以使用注冊商標為名掩飾侵權的行為無處遁形。
案例8.“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荊州市恒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甘肅金盛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638號
【基本案情】
恒彩農科公司系“T37”和“WH818”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選育的“彩甜糯6號”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恒彩農科公司認為,金盛源農科公司銷售,鄭州華為種業公司生產、銷售的“彩甜糯866”種子是重復使用“T37”和“WH818”作為親本生產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品種權,起訴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賠償損失2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恒彩農科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WH818”和“T37”植物新品種權,駁回恒彩農科公司訴訟請求。恒彩農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種子與“彩甜糯6號”屬于基因型相同或極近似品種,可以初步推定其使用了與“彩甜糯6號”相同父母本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不得銷售其生產的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是制止生產者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的應有之義。遂改判鄭州華為種業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彩甜糯866”種子,并全額支持恒彩農科公司的賠償請求。對于鄭州華為種業公司、金盛源農科公司未經審定推廣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涉嫌違法行為,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玉米雜交種相同推定其所使用的親本相同并積極探索擴展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環節的案件。人民法院結合玉米遺傳規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運用事實推定認定被訴雜交玉米種與授權品種的親子關系,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利保護。同時,判令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停止對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進一步擴展了品種權保護環節,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力保護。此外,將未經審定推廣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體現了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的有機銜接,助力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
案例9.“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北京聯創種業有限公司與吳某壽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105號
一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14號
【基本案情】
聯創種業公司系“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吳某壽未經許可,擅自繁育涉案品種的玉米種子達207畝,農業執法部門對上述種子果穗進行了滅活處理。聯創種業公司認為吳某壽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品種權,起訴請求判令吳某壽賠償損失并承擔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15500元。
【裁判結果】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吳某壽雖實施了侵權行為,但該侵權行為已經停止,聯創種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和吳某壽的侵權獲利,結合侵權種子已經滅活、無法作為繁殖材料流入市場的實際情況,涉案侵權行為并未對聯創種業公司造成損害結果,故對聯創種業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酌情認定吳某壽承擔合理開支5000元。聯創種業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即便作為繁殖材料的被訴侵權玉米種子因被滅活處理最終沒有流入種子市場,也不意味著品種權人沒有因其市場被擠占而遭受損失,吳某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改判吳某壽賠償聯創種業公司損失207000元、合理開支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彰顯了全面維護品種權人合法利益的司法導向。判決澄清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責令采取滅活措施與賠償損失兩種民事責任之間的適用關系,明確侵權繁殖材料被滅活處理后侵權人仍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體現了依法全面維護品種權人利益的司法理念。
案例10.“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號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號
【基本案情】
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系“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的實施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授權可以自己名義維權。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認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未經許可在種植基地種植授權品種獼猴桃樹7000株,侵害了涉案品種權,起訴請求判令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無需停止侵權,但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至不再種植或品種權期滿為止。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未經許可生產、繁殖涉案品種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因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種植的涉案獼猴桃樹即將進入結果期,如責令其鏟除將不利于經濟發展,損失較大,綜合考慮種植戶利益、社會效益,以及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的訴訟請求更利于本案的處理。故判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支付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從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品種許可使用費110833元;從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至停止種植之日,最長不超過授權品種保護年限;并支付本案維權合理開支30000元。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無性繁殖品種的種植行為侵權判斷以及合理平衡當事人利益的案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鼓勵以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權,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在切實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發揮多年生植物的長久經濟效益,實現多方共贏。
案例11.“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威海奧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與河南省鄭果紅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435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818號
【基本案情】
奧孚苗木公司是“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奧孚苗木公司以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未經許可繁殖、銷售“魯麗”種苗,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為由,起訴請求判令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繁殖“魯麗”蘋果樹苗具有高度蓋然性,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賠償奧孚苗木公司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500元。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種植“魯麗”蘋果樹目的是為了“掛果”而非生產繁殖。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的行為是否屬于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體性質、行為目的、規模、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等因素作出判斷。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是果樹育種和育苗的經營主體,其持有的“魯麗”蘋果樹沒有合法來源,其種植“魯麗”蘋果樹的動機是為獲取商業利益,明顯不屬于私人的非商業目的,其種植行為構成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關于種植行為侵權定性的案件。判決在新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關于種植行為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判斷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切實降低無性繁殖品種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有效加大無性繁殖品種司法保護力度。
案例12.“希森6號”馬鈴薯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4號
【基本案情】
希森馬鈴薯公司是“希森6號”馬鈴薯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希森馬鈴薯公司主張,唐某無任何合法的經營手續,私自以“希森6號”名義銷售馬鈴薯種子,四川省廣漢市農業農村局查封了唐某銷售的馬鈴薯種子,經某農業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顯示,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希森6號”為同一品種。四川省廣漢市農業農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唐某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違反種子法相關規定,決定罰款15000元。希森馬鈴薯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判斷被訴侵權人銷售的植物體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獲材料,應當以行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為準。唐某以馬鈴薯種子經銷商的身份面對購買者,并且其在行政調查程序中認可其向案外人銷售“希森6號”種子,足以認定唐某銷售了侵害“希森6號”的繁殖材料,遂判決唐某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6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時侵權定性的案件。對于以塊莖進行無性繁殖的馬鈴薯,其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的表現形式相同,人民法院基于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在行政處罰中的陳述、被訴侵權物的價格等因素,準確認定被訴侵權物系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有效打擊了侵權行為。
案例13.“中柑所5號”柑橘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重慶奔象果業有限公司與重慶環霖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782號
一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5民初3309號
【基本案情】
奔象果業公司獲得品種權人許可,可以對“中柑所5號”柑橘植物新品種進行繁育和推廣,并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奔象果業公司以環霖農業開發公司未經許可繁殖、銷售“中柑所5號”種苗,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為由,起訴請求判令環霖農業開發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環霖農業開發公司銷售“金秋砂糖桔”苗木侵害了“中柑所5號”植物新品種權,判決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環霖農業開發公司不服,上訴主張對照樣本來源不明,并非標準樣品,不能證明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于審批機關沒有保存標準樣品、以無性繁殖方式擴繁的果樹作物而言,在品種權審查中現場考察指向的母樹和通過母樹的繁殖材料擴繁的其他個體,可以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未保存標準樣品的無性繁殖品種的侵權案件。判決明確了未保存標準樣品的以無性繁殖方式進行擴繁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法,有效解決了對照樣品的確定和來源問題。本案裁判反映出人民法院在現有制度下積極保護無性繁殖授權品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態度。
案例14.“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案【大連致泰種業有限公司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衣泰龍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809號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3144號
【基本案情】
衣泰龍為“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2008年,衣泰龍委托張掖敦煌種業公司生產“強碩68”,并約定制種回購。致泰種業公司以“強碩68”喪失新穎性為由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2020年第25號品種權無效宣告審理決定,維持“強碩68”品種權有效。致泰種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衣泰龍自2008年起將“強碩68”的繁殖材料交付給張掖敦煌種業公司制種,至2009年12月9日申請品種權已經超過一年,喪失新穎性。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強碩68”沒有喪失新穎性,判決駁回致泰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致泰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銷售行為是否存在是判斷申請品種具備新穎性的重要事實。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是指行為人為交易目的將品種繁殖材料交由他人處置,放棄自身對該繁殖材料的處置權的行為。育種者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申請品種繁殖材料,同時約定制成的品種繁殖材料返歸育種者,因育種者實質上保留了對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會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衣泰龍委托張掖敦煌種業公司生產“強碩68”的繁殖材料并回購,沒有放棄對申請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不屬于銷售“強碩68”繁殖材料的行為。致泰種業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強碩68”喪失新穎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種確權行政案件。判決澄清了申請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因銷售喪失新穎性的判斷標準,明確育種者為委托制種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約定回購的行為不屬于導致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行為。判決通過合理解釋法律上的銷售行為,為育種者在研發過程中委托制種后申請品種權構筑起法律保護屏障,保障確有創新性的育種成果獲得品種權保護,有效激勵育種創新。
案例15.魏某華銷售偽劣種子案
一審: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126號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陳某剛(另案處理)、王某亞(另案處理)分別通過江蘇省宿遷市的劉某、安徽省蕭縣的劉某聯系到被告人魏某華,向其購買“中豌6號”和“中豌9號”豌豆種。被告人魏某華明知是假種子,以“中豌6號”5.2元/斤、“中豌9號”6.5元/斤的價格通過物流將12000多斤豌豆種發運至河南省永城市。其中賣給王某亞“中豌6號”5600斤、“中豌9號”900斤,賣給陳某剛“中豌6號”和“中豌9號”各3000斤。王某亞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魏某華支付豌豆種款33910元,陳某剛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劉某豌豆種款47000元。陳某剛、王某亞分別將該豌豆種銷售給種植農戶多人。播種后,禾苗出現抽絲多、開花晚、結莢少,導致減產或者絕收,經鑒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79293元。案發后,被告人魏某華賠償被害人損失285775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魏某華明知是假種子,仍冒充合格種子進行銷售,使生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魏某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魏某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嚴懲銷售偽劣種子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查明偽劣種子來源、成交價格,進行損失鑒定并說明鑒定方式方法,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并處罰金,體現了嚴懲涉種子犯罪的鮮明態度。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人民法院積極幫助被害農戶挽回損失,取得了有效維護品種權和凈化種業市場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