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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設置
    最高人民法院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
                  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聯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郵編:100745;
    電話:85120527(行政公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來訪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鄉紅寺村40號;
    電話:675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