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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類型代字的通知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 發布時間:2016-06-20 15:39:0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類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案件類型及其代字標準》修訂如下:

      一、在刑事案件中增設一個二級類型案件即“(十)安置教育案件”,下設四個三級類型案件,分別為申請安置教育審查案件、解除安置教育審查案件、安置教育復議案件、安置教育監督案件,類型代字分別為“刑教”“刑教解”“刑教復”“刑教監”。

      二、安置教育案件及其類型代字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3日



    責任編輯:方芳